内容: | 县长大人: 您好,我想向您反映一下,单职工想买房无担保人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政策,能否帮忙解决。感谢! |
写 信 人: | |
写信时间: | 2017-6-23 |
回复情况: | 唐紫叶网友你好!对你信件中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根据以上规定,职工使用公积金,必须首先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为事实,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如果要贷款,则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个人保证,现房抵押(符合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的现房),以所购房作抵押(已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的按揭楼盘)。 如果业务申请人仅凭个人意向,没有购建房的事实,或者有事实但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能为其办理业务的。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住房公积金城步管理部 |
回复部门: | 城步县政府办 |
回信时间: | 2017-6-27 9:58:16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