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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职工想买房无担保人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
内容:

县长大人:

         您好,我想向您反映一下,单职工想买房无担保人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政策,能否帮忙解决。感谢!

写 信 人:
写信时间: 2017-6-23
回复情况:

唐紫叶网友你好!对你信件中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根据以上规定,职工使用公积金,必须首先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为事实,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如果要贷款,则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个人保证,现房抵押(符合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的现房),以所购房作抵押(已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的按揭楼盘)。

如果业务申请人仅凭个人意向,没有购建房的事实,或者有事实但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能为其办理业务的。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住房公积金城步管理部

回复部门: 城步县政府办
回信时间: 2017-6-27 9:58:16
满 意 度: 无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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