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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登记号: | CBDR-2025-00003 |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25〕3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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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25-00003
城政发〔2025〕36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防止空气污染和噪音扰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城区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县城建成区禁炮区范围内(以下简称禁炮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炮区和限放区
(一)禁炮区:
行政中心荣昌路—S219线—土溪冲—土溪大桥—S219(旧)—城南社区—玻璃厂—白蓼洲大坝—白蓼洲电站—醒狮楼—县一中—白云洞景区—塘冲口—大龙井—青瓦窑—石板桥—白云大道—长安路—文体中心—县职业中专。双井社区、白蓼洲村、新时代小区。(见附图)
(二)限放区:
儒林大道杨家将社区(大队部食堂)以北;
白云大道林业小区(茶山路)以北。
三、禁炮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社区、村(社区)委员会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宣传并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炮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燃放、自行清理燃放垃圾,同时对违规行为现场录像,并在县电视台公开曝光。在街道、车站、广场、公园、人口集中小区等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及存在其他违反本通告规定情形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国家工作人员(含社区干部)、党员要带头履行本通告的规定,发现禁炮区内街道、车站、广场、公园、人口集中的小区等公共场所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劝止和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含社区干部)、党员在禁炮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禁炮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公民均有权劝止和举报。举报电话:7361415、110。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