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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在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26 信息来源:城步县 作者:城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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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5年12月26日发布了《关于在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2019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县城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作废。现将新《通告》的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3月27日发布的通告已过期限,根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持续巩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成果,依法、科学、有效地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县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发布《通告》

二、修订内容

(一)关于禁止燃放区域的调整。

《通告》在县城建成区原禁炮范围的基础上,双井社区、白蓼洲村、新时代小区纳入区域。随着城市的发展,上述区域人口较为集中、居住密度显著提升,高层建筑公共设施密集分布,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风险、噪音污染和气污染问题更加突出。将其纳入禁炮范围,从源头上预防安全事故,减少空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人居环境,切实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关于处罚措施和执法主体的调整

1、统一执法依据,规范处罚标准。《通告》第四条明确,对在禁炮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调整使处罚标准与上位法衔接,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2、强化现场处置和行为责任。《通告》的第四条在保留“责令停止燃放”的基础上,新增“自行清理燃放垃圾”的规定,强化了行为人的环保责任。同时,保留“现场录像并在县电视台公开曝光”的措施,以加强社会监督和警示教育。

3明确公共场所违规处理。对在县建成区街道、广场、车站、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通告》第四条明确统一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避免了原条款中执法主体不够清晰的问题,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

(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党员的示范责任

《通告》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含社区干部)、党员必须带头遵守相关规定,同时承担及时劝止、举报违规行为的责任。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上述人员,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一律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体现了国家工作人员(含社区干部)、党员更严格的管理标准行为要求。

(四)关于妨碍公务和打击报复行为的处理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目的在于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维护正常的执法秩序,同时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五)关于社会监督和举报渠道

《通告》删除了原通告举报奖励条款,整合并统一举报电话:7361415(生态环境保护局)、7361548(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110(公安局)。此举简化政策执行,突出了社会监督的公益性,方便群众记忆和使用。

三、修订意义

1、更加契合法治要求。《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的相关政策部署,体现了依法治理、源头管控的原则。

2、更加有效保障安全。通过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明确执法主体和处罚标准,可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守护公共安全。

3、更加有利环境保护。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严格执法监管,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颗粒物和有害气体排放,降低噪音污染,对持续改善县城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4、更加便于执行共治。《通告》结构清晰、内容简洁、权责明确,既有利于职能部门严格履职,也便于社会公众理解政策、遵守规定、参与监督,有利于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良好治理局面。

四、下步工作

为确保《通告》落地见效,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社区宣传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政策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加日常巡查联合执法力度,对违反禁炮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通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禁炮工作,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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