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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开庭|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生态环境损害者变修复者
发布时间:2023-06-30 信息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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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开庭|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生态环境损害者变修复者

11月29日上午,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滥伐林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由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蒋辉民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舒增辉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前,审判长蒋辉民认真阅读案件材料,与合议庭成员共同研判案情、确定庭审重点,为庭审工作做好充足准备。庭审中,蒋辉民以娴熟的审判技巧,严谨的法律用语,有序引导各方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全程规范有序、节奏紧凑、公开透明。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龙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共同在数个山场多次采伐林木出售牟利。

2023年9月26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龙某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并于10月24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杨某采伐林木蓄积为86立方米,龙某采伐林木蓄积为75.8立方米。其中一山场需异地补植3. 1亩,每亩100株,费用共计2170元,且要加强后期管理养护;一山场需补植2. 1亩,每亩100株,费用共计1470元,且需采取有力的后期管理养护措施。

法院裁判

被告人杨某、龙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被告人杨某、龙某犯罪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犯罪后的认罪表现,决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龙某在2024年3月底前履行“补植还绿”义务,否则应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同时责令被告杨某、龙某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信息公示栏内以张贴道歉信的形式赔礼道歉。

院长说法

森林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滥伐林木不仅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案的判决不仅对试图破坏生态的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而且实现了惩罚犯罪、修复环境、“损益平衡”的有机统一。

特别提醒:砍伐林木要遵循“先申请、后砍伐”原则,即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严格按照许可证上记载的地点、面积、树种、期限及方式等规定进行采伐。即使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如果未经采伐许可就随意砍伐,不仅涉及刑事犯罪,还要为生态环境修复“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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