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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9-28 信息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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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法院判了

微信是大家必备的聊天工具,微信群聊已成为人们生活的日常,信息共享群、老乡联系群、拼车群……难免会有人借助公共平台,表达个人情绪,从而产生纠纷。在微信群中公然辱骂他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近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杨某与雷某均系城步苗族自治县某村村民。雷某于2023年4月4日20点40分、20点44分,分别在某信息共享平台群(事发时人数为346人)、某兄弟姐妹群(事发时人数为114人)两个微信群发了三条微信语音,包含“偷东西”、“偷钱”、“偷存折”等词汇。

杨某认为,雷某在微信群捏造虚假事实,对其进行侮辱,不仅影响杨某夫妻感情,破坏杨某家庭团结,而且在村中造成了负面影响,直接影响、干扰杨某的正常生活,使得杨某精神受到严重打击,杨某请求:1、判令雷某停止侵犯杨某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雷某向杨某赔礼道歉,恢复杨某名誉;3、判令雷某向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雷某认为,其与杨某积怨已久,双方曾于2023年3月产生过肢体冲突,其在微信群中发表的不当言论系酒后发泄不满情绪所致,已经认识到错误,但未向杨某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雷某在微信群中,针对杨某使用了“偷东西”、“偷钱”、“偷存折”等侮辱性词汇,采取了对杨某人格进行攻击的方式来宣泄自身情绪,超出了言论的合理限度,明显存在主观过错,同时,雷某在微信上辱骂他人属于公然侮辱,相对于电话和短信等形式,影响范围更大,该言论在客观上使杨某受到负面的社会评价,雷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杨某的名誉权,对杨某要求雷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并据此判决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发微信群中公开向杨某道歉,道歉内容应当提交本院予以审查后发布。该侵权行为已然发生,且不具有可持续性,故对杨某要求雷某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杨某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故对于杨某要求雷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雷某也主动在微信群内向杨某进行了道歉,本案得以圆满结案。

法官说法

微信、微博、QQ等网络社交平台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报复他人的空间,在互联网平台辱骂他人,一方面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另一方面可能泄露他人隐私,都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判决雷某在案发的微信群内公开向杨某赔礼道歉,不仅恢复了杨某受到损害的名誉,而且倡导和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了民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民众的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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