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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当心,出借银行卡给他人可能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3-09-15 信息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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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当心,出借银行卡给他人

可能构成犯罪

近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2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

2022年11月1日,被告人黄某找到被告人笱某,提出介绍笱某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转账,按照流水总额百分之一提成,笱某见来钱快,便答应出借3张银行卡。随后,黄某将笱某的3张银行卡拍照提供给上线“小张”(身份未查明)审核,通过后,2022年11月3日黄某开车将笱某送至“小张”指定地点,笱某将上述的三张银行卡、身份证、手机提供给“小张”进行转账。

经查,笱某出借的3张银行卡被用于结算网络诈骗资金,成为诈骗活动中收取被害人钱款的中转站,已查实有21名被害人上当受骗,在不到一天半时间内流水进账金额高达80余万元。事后“小张”给了笱某好处费10400元,给了黄某好处费2000元。案发后黄某、笱某将全部违法所得退还给了被害人王某。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笱某、黄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笱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笱某、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笱某、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笱某、黄某赔偿一名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

提醒广大群众,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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