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机构简介 政务公开 专项信息 项目库
全站搜索:
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14:37  信息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县发展和改革局  

城发改字〔2023〕18号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股室属各二级机构

经研究,现将《城步苗族自治县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12月28

附件: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我局所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档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发改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9〕5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督、价格制定、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以及其他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有关股室、单位以我局名义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法规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必要时,法制工作机构可组织安排我局法律顾问参与审核工作。

第四条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具体审核范围以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为准(见附件)。

第五条 承办股室二级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前期审查,并在完成全部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内会签、修改程序,拟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或报送领导签发前,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承办股室、单位一般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预留1-2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特别重大复杂的应当预留更长时间。对于特别紧急、需要尽快做出执法决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应特事特办,及时组织进行审查。

第六条 承办股室、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起草说明、请示批复及相关程序性材料;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前置要件;

(四)需举行听证或开展评估的,应当提供听证报告或评估报告;

(五)需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应当提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六)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承办股室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材料不齐全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承办股室、单位予以补充、完善。承办股室、单位应在1日内重新提供完整材料。

第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我局法定职责,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相关条件是否完备;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执行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核复杂、疑难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过程中,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根据行政执法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出具结论为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条件不具备的,提出继续调查、补充相关要件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法定职权范围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六)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经审核属于第(二)至(六)项情形的,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对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妥善作出处理;补充、变更或完善相关内容继续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重新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条 行政许可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补充材料、专家论证等环节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就审核意见与承办股室、单位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积极沟通,尽可能协商一致;确实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承办股室、单位及时报请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可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合并进行。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对于承办股室二级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典型问题,可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制发法律建议书予以指出,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承办股室、单位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负责。因承办机构经办人员不按规定报送审核、拒不配合法制机构调阅相关资料以及不正确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法制机构经办人员在审核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所出具法制审核意见错误,导致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年。试行过程中视情况修订完善。

附件:城步苗族自治县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一审:谢东辉

二审:杨章承

三审:王章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承办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开普云
湘ICP备09015894号 网站标识码:4305290007 地址: 城步苗族自治县行政中心四栋二楼 联系电话:0739-7360231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529020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