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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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土林罚决字[2024]第 007号 被处罚人姓名 赵密初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4年12月23日 身份证号码 4326271964****0278 工作单位 务农 现住址 城步县土桥农场管理区青龙社区1组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 年 7 月 18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土桥农场管理区青龙社区八宝山山场野外用火导致失火,经现场勘验,鉴定结果如下:1、林种:防护林(公益林);2、地类:灌木林地,主要树种为杂竹;3、过火面积:过火林地总面积0.3公顷(4.5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证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影像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被处罚人在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查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搜白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处罚款贰仟元(200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城步县工商银行 银行(账号:190602052902492823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县人民政府或者 邵阳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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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城步苗族自治县土桥农场管理区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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