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科达眼镜店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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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科达眼镜店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为写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款是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因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给予处罚。因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加上哪款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63元;没收软性亲水接触镜四个品种批次297盒,多功能隐形眼镜护理液10个品种规格型号共156盒;2、处罚款3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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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督 |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 公开主体 | 城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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