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养天和宝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步华佗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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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养天和宝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步华佗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予以处罚,上述湖南养天和宝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步华佗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二款: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的和第十条第四款: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海氏海诺无菌敷贴’一盒;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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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督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购销药品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公开主体 | 城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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