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九芝堂零售连锁城步康惠大药房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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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九芝堂零售连锁城步康惠大药房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予以处罚,因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该药房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婴儿护脐包捌包;3、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督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公开主体 | 城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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