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步苗族自治县栗山平价超市经营场所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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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的城步苗族自治县栗山平价超市经营场所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所指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军杰剁椒”28元、“双汇多彩营养棒”14元,合计42元。且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尚未造成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扣留在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军杰剁椒”4瓶、“双汇多彩营养棒”14包;2、罚款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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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督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公开主体 | 城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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