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购用许可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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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3—20006
湘卫医发〔2023〕14号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 印发《湖南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购用许可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医疗机构: 现将《湖南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8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南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许可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医疗机构依法提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资质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综合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医疗机构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或变更印鉴卡相关内容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许可办理。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告知承诺制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是否适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告知承诺。医疗机构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正常流程行政审批。 第五条 申请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告知承诺书(附件1);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附件2);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四)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花名册(附件3),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调配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存放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库房或保险柜照片; (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法人、采购员等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所持印鉴卡在平台相关信息需同步进行变更,医疗机构可在“医疗机构印鉴卡管理系统”(https://u.myyjk.cn)及时提交变更资料申请。 第七条 医疗机构签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告知承诺书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述全部材料后,审批机关应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或更换的印鉴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监督工作。 第八条 医疗机构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后,应诚信守诺,按照告知承诺内容达到审批条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医疗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由审批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继续经营的,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条 医疗机构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被撤销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方式。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承 诺书 3.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花名册 附件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注:口腔医疗机构在“床位数”栏需同时填写床位数和牙椅数,如无病床,只填写牙椅数。 附件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承诺书
本申请表所报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本单位承诺将依法依规采购、保存、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指征合理用药,加强安全管理,杜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滥用行为和流弊事件。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生和处方调配的药师均已完成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花名册
校对:周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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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
一级事项 | 政策法规 | 二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县卫健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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