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蒋坊乡城步嘉嘉发种养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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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林罚决字2025〕10

 

被处罚单位:城步嘉嘉发种养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易能发

社会信用代码:93430529MA4TA5DW30

住所: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蒋坊乡竹联村4组

法人代表城步嘉嘉发种养专业合作社易能发,男,出生于1991628日,现年34岁,族,高中文化,系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蒋坊乡竹联村4组人,身份证号:43052919910628**** ,联系电话:1911830****,家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蒋坊乡竹联村4组,在城步苗族自治县蒋坊乡竹联村5组(小地名:月头坳)建羊场城步嘉嘉发种养专业合作社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至,被处罚人易能发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城步苗族自治县蒋坊乡竹联村五组月头坳占用林地修建羊舍、饲料仓库、道路等设施,现场原有植被遭受破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1.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总面积为878平方米,原有植被已遭受破坏,具备林业生产种植条件;2. 占用林地地类为其他林地(面积878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证据一:当事人询问笔录(城步嘉嘉发种养专业合作社1份、见证人调查笔录(竹联村村书记杨章团1份,证实该合作社在涉案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羊场的违法行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1组,证实涉案林地被非法占用后的现场现状;

证据三: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1份,证实涉案非法占用林地的具体面积、地类

告知程序履行情况2025年1231日,本机关委托城步苗族自治县蒋坊乡人民政府,依法向城步嘉嘉发种养专业合作社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罚先告字2025〕102025年1月4日依法向城步嘉嘉发种养专业合作社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林罚听告字2025〕10),明确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城步嘉嘉发种养专业合作社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视为其自愿放弃上述权利。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及理由

一、关于城步嘉嘉发种养专业合作社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城步嘉嘉发种养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第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被处罚单位城步嘉嘉发种养专业合作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使用同意书非法使用林地修建养羊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当事人易能发在城步苗族自治县蒋坊乡竹联村4组(小地名:月头坳)村集体山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878平方米、地类为其他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用材林。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城步嘉嘉发种养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配合调查。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第四部分第十二条:“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 2 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包含有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林地改为非林地的,从轻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0.3 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20%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原有植被遭破坏,但具备林业种植条件,占用林地面积878平方米(1.317亩),面积 2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非法占用林地面积878平方米修建羊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局文件(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第二条“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林乔木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第三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等旱地有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的规定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第四部分第十二条轻微情形档次“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 2 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包含有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林地改为非林地的规定中从轻阶次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遭受破坏面积878平方米(1.317亩),因破坏的林地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应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按0.1倍进行处罚。本机关责令城步嘉嘉发种养专业合作社限期于2026年7月30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878平方米(1.317亩)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城步嘉嘉发种养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伍拾圆零玖角(5750.9)计算方式:878×(55.5+10)×0.1倍=5750.9元(伍仟柒佰伍拾圆零玖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200000000079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6112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第二联 交当事人 第三联 交收款银行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绿化管理 二级事项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公开主体 蒋坊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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