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蒋坊乡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毁坏林地案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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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城蒋林罚决字〔2025〕8号
被处罚单位:城步县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国明 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9MA4PH7WG3U 住所: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长铺居委会绿洲大道22号 法人代表城步县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男,出生于1976年3月5日,现年49岁,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长铺居委会居民,身份证号:43052719760305****,联系电话:1397394****,家住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长铺居委会绿洲大道22号,在城步苗族自治县蒋坊乡开建材加工城步县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2025年10月至今,被处罚单位城步县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城步苗族自治县蒋坊乡竹联村4组国道G356隧道旁山坡下倒入洗沙泥巴(沉淀物)。 造成该区域林地原有植被破坏。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1. 擅自导入洗沙泥巴破坏林地面积为1491平方米,原有植被已遭受破坏,尚具备林业生产种植条件;2. 占用林地地类为一般乔木林地(面积1491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证据一:当事人询问笔录(城步县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1份、见证人调查笔录(杨进虎)1份,证实该公司法人城步县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在涉案山场擅倒入洗沙泥巴毁坏林地违法行为。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绘图证据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1组,证实涉案林地被非法占用后的现场现状; 证据三: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1份,证实涉案非法占用林地的具体面积、地类及森林类别以及相关的鉴定测量图纸; 证据四:山林权证复印件1份,证实涉案地块的林地权属性质(竹联村4组)为杨进虎集体承包山场。 告知程序履行情况:2025年10月24日,本机关委托城步苗族自治县蒋坊乡人民政府,依法向城步县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城蒋林罚告字〔2025〕8号)、2025年10月30日依法向城步县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城蒋林罚听告字〔2025〕8号),明确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城步县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本机关视为其自愿放弃上述权利。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及理由 其一,关于城步县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城步县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城步县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在城步苗族自治县蒋坊乡竹联村4组国道G356隧道旁山坡下村集体山场洗沙过程中毁坏林木、林地,已构成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被处罚单位城步县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城步县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使用同意书非法倒入洗沙泥巴(洗沙沉淀物),已构成擅自毁坏林木和林地违法行为。 本案法定情节:无。 综上,本机关认为城步县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在城步苗族自治县蒋坊乡竹联村4组国道G356隧道旁山坡下村集体山场洗沙过程中洗沙沉淀物流入该山场造成林木和林地毁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城步县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毁坏林木、林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因城步县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洗沙沉淀物流失造成林木、林地毁坏属同一违法行为,故仅对毁坏林地行为处罚,对毁坏林木行为不予罚款处罚。鉴于:毁坏林地面积1491平方米(2.24亩)原有植被遭破坏,但具备林业种植条件,故对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不予处罚,仅对其植被恢复的费用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执行。本机关责令城步县嘉欣建材加工有限公司限期于2026年5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壹拾圆整(14910.00元),计算公式:1491平方米×10元/平方米×1倍=1491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200000000079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5年11月7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第二联 交当事人 第三联 交收款银行 |
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 一级事项 | 绿化管理 | 二级事项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 | ||
| 公开主体 | 蒋坊乡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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