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岩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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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发〔2023〕41 号

 

 

关于印发《西岩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属各部门 

《西岩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制度》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人民政府

                      2023 年 6  20              

 

 

西岩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制度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西岩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依法执法、执法为民,着力构建权责明晰、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资源共享、权威高效、执法合法、包容审慎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一体运行机制,将镇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健全规范作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走向深入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障,推动镇作为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能够接得住、管得好,确保镇综合行政执法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第二章  具体内容

 

一、日常巡查制度

(一)巡查范围:管辖区域全覆盖。

(二)巡查形式:日常巡查。日常巡查是为了全面掌握辖区范围内各类违法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制止。内容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方面。

(三)巡查内容   

1.有无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行为;

2.有无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

3.有无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4.有无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

5.有无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行为;

6.有无违法用地的行为;

(四)巡查程序由各村(社区)村支两委组织进行,严格落实包片制,每周不少于1次,辖区巡查覆盖率要求每周达到100% 。每次巡查结束后填写日常巡查记录,每周五上报违法用地周报表至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巡查要求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填写巡查台帐,严禁瞒报、漏报,一经发现,报乡纪委严肃处理。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未经审核的执法信息不得公示。

应当依法主动公示下列执法信息:

1.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

2.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报告等信息;

3.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号;

4.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裁量基准;

5.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渠道;

6.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地址、邮箱、电话等信息;

7.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8.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做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制度,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等制度。

突出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全面准确。

对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记录内容。要结合实际,集中设置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严格执行案卷管理制度和制作标准,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储存、监管等要求,确保记录规范。

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执法考核和监督制度

考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情况;执法人员形象;执法责任追究情况。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自我考核以及互查互考的方式进行。

组织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述职述法、依法治县督察、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考试等。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考核情况在年度考核中占40%的分数。行政执法考核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不重复考核。

加强内部监督与管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法制审核、执法投诉、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等工作,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及时组织受理听证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根据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条件等。对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制度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需要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五、综合行政执法“查处分离”制度

成立行政执法小组,由镇各分管领导任组长,所分管的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持证人员)为执法队队员(无证人员可为辅助人员),在分管的事项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进行处置。镇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各执法小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核实调查处置,如果发现需要进行立案调查的事项,要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调查结束后,各执法小组提出拟处罚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审查提出处罚意见并按照程序做出处罚决定。

 

六、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由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5.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2.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3.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4.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5.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受理股室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受理股室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股室、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受理股室办理上级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于办结之日起10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报交办的上级行政部门。受理股室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被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股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行政执法股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受理股室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股室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的经乡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应当进行回避。

(三)受理股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镇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调查终结后,具体办理投诉举报的股室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四)行政执法股室及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行政执法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股室应严格保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应通过网络、媒体、单位公示栏等公示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途径。

 

七、案件受理制度

(一)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涉案线索的集中受理、统一分派、过程登记和跟踪办理具体受理线索来源分为: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检举、投诉、举报或信访的;领导交办、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处理的;新闻媒体报道披露的等。

(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收到的案件线索进行登记,经综合行政执法队长同意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小组派发案件线索,或者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

(三)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争议部门共同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八、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及案审制度

(一)法制审核制度

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法规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贸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案审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党政机关相关负责人共同审理案件:

1.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公民处罚款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3万元以上(含3万);

2.拟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国家法规和市容管理规定或占用基本农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实施强制拆除的案件;

3.拟撤销或者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案件;

4.定性或处罚、裁量存在较大分歧,难以统一意见的案件

5.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拟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案件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罚听证案件;

7.提起行政处罚赔偿案件及调解行政赔偿金额的案件;

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9.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审委会人员与审理案件有直接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回避或书面申请回避。

 

九、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综合行政执法队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实施多领域联合执法行动,增强行政执法合力,提升行政执法效率。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般包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以及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生态环保所、自然资源所、市场监管所等派驻机构。联席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三)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通报前期执法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会议结束后,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确定事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组织召开。

 

十、执法协助制度

镇在行使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需要相关县级职能部门提供检测、检验、检疫等技术支撑或鉴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向该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职能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抽样、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出具后,按照规定送达镇,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

在行使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需查阅、复制相关县级职能部门档案等资料的,应当及时书面向该部门发送协查函。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需要镇支持和配合的,应当提前书面函告,我镇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四)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可邀请相关县级职能部门业务骨干参加案件会审,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当派员指导。

十一、 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制度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及时上缴罚没现金和实物。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行政执法期间脱离岗位;行政执法期间饮酒或酒后参与行政执法工作、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利用行政执法职权吃、拿、卡、要;违反规定打听、干预行政执法工作;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吃请或物品;要求或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商品或到指定经销点购买商品;利用行政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报刊杂志,征集广告;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干预与监管事项有关的招标评标活动。

 

十二、文明执法规范制度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行为得体、谈吐文明、精神饱满、纪律严明。

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赤脚;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标志、徽章、饰品等,随身钥匙、辅助医疗用具等不得外露。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先进行说服教育,严禁以粗鲁野蛮的态度对待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者进行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理,使用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文书。

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不得无故拖延、习难。

执法人员应当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情况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十三、教育培训制度

镇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要求等。

培训方式:由镇组织,灵活采用网络、电视等媒体教学,专家讲座,相互交流和个人自学等方式进行。

培训内容:综合培训以思想政治教育、理想宗旨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为主。专业培训以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民法典、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主。

培训时间: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一般每季度不少于2次集中学习。

(五)培训要求:严格落实培训签到和请销假制度,执法人员同时应按要求参加由本单位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注销执法证件。

 

十四、执法办案工作制度

(一)执法保密制度

1.案件办理期间实施执法办案保密制度。

2.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案件经办人员、案件审核人员及案件资料保管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案情相关内容。

3.案件办理设备禁止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4.非案件承办人员查阅案卷或内部材料,须经领导批准,查阅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查阅目的和内容。

5.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案卷带出档案室,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传播案卷内容。

6.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对外宣传报道。涉及重大舆情需要对外宣传的,需经领导批准。

7.已办结的案件应按照要求及时公示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8.其它保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保密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扣押、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1.扣押、罚没物品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扣押、罚没的物品。仅作为证据载体的物品除外。

2.扣押、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3.扣押、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占用、调换、损毁、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4.扣押、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理等产生的费用列入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5.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扣押、罚没的物品,指定专门保管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执法人员不得兼任扣押、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6.保管人员应当核实扣押、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等信息,及时认真填写管理台账。

7.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点、检查,防止入库财物被盗、损毁或者变质。

8.扣押、罚没物品中涉及易腐烂、变质、鲜活或者其他现有条件无法进行保存的物品,执法人员应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长审批,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9.扣押、罚没物品中属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予以销毁的,依照法定程序交由专业处理机构销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运作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法规规章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公开主体 西岩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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