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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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处置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险情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城市道路桥梁突发险情时,有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有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处置保障体系;有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防患未然的应急处置防范体系。实现全县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一元化、指挥职能化、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城市道路桥梁安全运行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城市道路桥梁是指县城管养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是指:①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道路出现大面积空洞、发生大面积沉降,危及车辆、行人的通行安全;②自然灾害使桥梁梁体出现明显裂缝、位移,跨中部位出现横向贯通裂缝;墩台倾斜、移位倾斜、防撞墙大面积受损失去作用;拱桥拱部出现明显裂缝,拱部出现横向贯通裂缝,拱部下沉或拱脚有明显位移;③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城市道路桥梁不能安全运行等。

  1.4工作原则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为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县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城市道路桥梁所在乡镇、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相关村(居)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快速反应,运作高效。城市道路桥梁突发重大事件信息反馈及时、应急指挥反应快速、应急处置运作高效,使事态和局势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控制。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定期评估道路桥梁实际技术状况,编制预防性应急预备技术方案。

  依靠科技,减少危害。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突发城市道路桥梁事件的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及工作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设立城步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全县突发城市桥梁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城市道路桥梁管理的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科室、系统基层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全面负责全区突发城市道路桥梁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管理工作。

  2.2专家组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城市道路桥梁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预测

  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城市道路桥梁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县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照职责范围,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可能造成的城市道路桥梁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信息报送渠道、时限和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县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单位对可能引发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上报县人民政府。

  4、应急处置

  领导小组及县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单位要不断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1信息报告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生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内容。

  4.2先期处置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视情况严重程度,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队伍,协助做好事发地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及时传达县领导批示和要求,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4.3应急响应

  县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单位应根据城市道路桥梁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处置相应事件。并通知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实行交通管制措施,以便开展现场抢险工作,做出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出处置建议迅即向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报告,并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

  4.4应急结束

  城市道路桥梁事件应急工作完成后,应急处置队伍应撤离现场,突发城市道路桥梁事件状态的解除,由领导小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转入城市道路桥梁正常维护管理工作。

  发生城市道路桥梁事件的县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单位,事故责任单位要适时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调查材料报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县人民政府备案。

  5、恢复与重建

  5.1调查及评估

  在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城市道路桥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时,领导小组会同县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防止发生类似事件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

  5.2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损情况,要积极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及装备保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组建一支城市道路桥梁事件应急抢险处置队伍,明确抢险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对抢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人员调整和补充。应选择素质较高、技能优秀的人员进入应急处置队伍。

  应急处置队伍应根据不同的处置内容,配备足额、优良、适用的各种应急处置装备,并对应急处置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6.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城市道路桥梁管理的副局长

  成  员:局办公室主任,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单位负责人

  6.3物资保障

  县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储备相应的各种应急处置物资,确保城市道路桥梁事件应急处置时所需的物资供应。

  7、监督管理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一经发布具有行政强制效力。

  领导小组处于启动状态时,全区所有从事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工作的部门、作业队伍,均须无条件服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调度,参与有关城市道路桥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拒不服从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参加突发城市道路桥梁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市政服务
一级事项 城镇燃气管理 二级事项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公开时限 20个工作日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城步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单位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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