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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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一、《通知》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8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我省2018年发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已满三年,依法应当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二、《通知》起草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政策依据是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订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等文件。

三、《通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征地补偿标准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一方面,要和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和以及当地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进行比较。另一方面,需要和周边的省、市区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对比,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政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起草该通知,《通知》共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范围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同时,明确了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二是确认了征地补偿区片仍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已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区片单元继续有效。三是明确了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相应的地类系数。四是充分考虑到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性及征地补偿诉求的差异性,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同时,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规定不得低于本标准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五是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规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六是明确了标准实施时间,保持政策的衔接性与连续性。

五、本次标准调整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一是各地征地补偿标准普遍有所提高。参照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上涨水平,在原标准基础上普遍提高了5%左右。二是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标准提高至2倍。三是授权各地根据地方实际,制定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集体经营性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创造条件。

相关文件:http://zrzyt.hunan.gov.cn/zrzyt/szfgfxwj/202107/t20210728_20003336.html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级事项 法规政策 二级事项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自然资源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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