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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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5〕1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6月25日 (联系单位:省就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31-84900139)
湖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决策部署,优化创业培训管理,提升创业培训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印发<马兰花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等技术文件的通知》(中就培函〔2025〕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4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24〕33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业培训包括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EYB(扩大你的企业)、网络创业培训(电商、直播)、创业模拟实训和乡村领雁创业培训,以及经省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开展试点或认定的培训课程。 第三条 对以下人员可以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中职、技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自主创业人员、有创业意愿的企业单位职工。
第二章 机构和师资管理
第四条 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培训机构、就业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指导师工作室和各类院校、众创空间等实体,可申请开展创业培训; (二)申请开展培训的课程,至少与3名以上对应课程的创业培训授课讲师签订不低于2年的授课协议; (三)有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的组织工作; (四)与2名以上创业创新导师团成员签订不低于1年的服务协议; (五)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应配置2间创业培训理论教学专用教室(单间面积≥60㎡)及1间创业培训实操教学专用教室(面积≥120㎡),并配备不少于40台电脑,配有不低于100M高速宽带接入,且须具备教师休息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基本办公场地; (六)已安装远程移动视频监控系统,能实现培训过程的实时监控并记录; (七)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近年来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八)能按时按质完成创业培训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并使用省厅确定的教学辅助平台。 第五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公开规范、保障质量、提升效益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单位中择优确定承接创业培训课程的培训机构,或者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确定培训定点机构。 第六条 培训机构原则上每3年认定一次,报省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后,录入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并实时更新培训机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对新开展的创业培训课程,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可组织专家评审,从已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中,择优选择机构实施,并报省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创业培训机构开展考核评价,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暂停培训、取消培训资格等处分,并将处分情况记录至省平台。 (一)对创业培训机构丧失培训资质和办学许可、自动放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服务资格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创业培训的; (二)未认真履行培训机构职责,逃避检查,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管核查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培训技术标准或不接受省平台师资派遣、培训质量低、绩效评价差的; (四)出借、出租办学资质,违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将培训项目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六)未按照开班备案信息开展培训或连续两年未正常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 (七)各级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资金绩效评价发现有重大问题的; (八)管理混乱、违规收费、有举报投诉,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自取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服务资格之日起,该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创业培训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创业培训课程应按照人社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或省创业培训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开展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筹备开班前,应通过省平台发布拟开班信息,接受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GYB培训在招募学员时,应重点面向院校学生和青年群体,可整建制开展培训。其他培训课程招募学员时,应筛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对象开展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正式开班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省平台向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提交《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1)、学员登记表和课程安排表。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省平台完成备案。 第十三条 GYB课程每班不超过40人;SYB、IYB、网络创业培训课程每班不超过30人;EYB课程每班不超过25人;创业模拟实训和乡村领雁创业培训课程每班不超过35人。培训机构应每班安排1名工作人员担任班主任。 第十四条 GYB课程原则上安排24课时;SYB、IYB、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乡村领雁创业培训课程原则上安排56课时;EYB培训原则上安排48课时;每课时45分钟,每日最多可上8个课时。 第十五条 课程实施中需使用的教学辅助平台由省创业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对应课程技术标准和培训需求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 第十六条 学员完成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创业培训主管部门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具体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启用创业培训电子证书的通知》(湘人社函〔2022〕137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有后续服务需求的学员可在创业培训结课时按照《创业培训后续服务需求清单》(附件2),通过省平台提交后续服务申请。培训机构可组织签约导师或创业指导师工作室为学员提供后续服务。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如实记录学员考勤信息,培训过程影像资料和后续服务情况等档案材料,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领和拨付
第十九条 细化创业培训补贴计算方式,按照“钱随事走”的原则,将创业培训补贴分为课程培训补贴和后续服务补贴两个阶段,避免培训机构“一培了之”,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课程培训补贴。GYB课程900元/人次(其中600元支付机构,300元用于教学辅助平台系统的使用、维护);SYB课程1400元/人次;IYB课程1600元/人次;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乡村领雁创业培训1700元/人次(其中1400元支付机构,300元用于教学辅助平台系统的使用、维护);EYB培训费用由个人和财政共同承担,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后续服务补贴。培训机构按创业学员需求组织开展后续服务的,经服务后学员3个月内成为新增或现有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人员的,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培训机构可根据后续服务成效支付签约导师或创业指导师工作室相应比例的服务费。GYB不纳入后续服务补贴范围。 第二十条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费用,证书发放3个月内向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代为申领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 2.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件4); 3.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附件5); 4.缴纳培训费用凭证:培训定点机构开具的收费凭证、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5.培训学员的身份类别证明材料,按照《人员类别证明材料》(附件6)的要求提供; 6.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学员为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人员的佐证资料,通过省平台数据协同的可不提供。 同一班期创业培训补贴可将课程培训补贴和后续服务补贴分开提交申请,也可合并提交申请。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及时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补贴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地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补贴资料2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省平台。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同类别创业培训课程每人只可享受一次补贴。自2024年1月1日起,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合并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创业培训工作规划、拟定年度指导性计划,持续完善创业培训信息系统,不断优化教学管理、师资管理、培训监管等制度,指导市州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培训机构监管、师资监管、培训监管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省平台开展创业培训各项业务,落实“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工作要求。要定期组织创业培训业务培训,防范经办风险。要指导培训机构对学员定期回访,及时了解其创业就业情况,提升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绩效。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加大补贴资金核查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国家出台的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新规定为准。此前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创业培训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2.创业培训后续服务需求清单 3.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4.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5.创业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模板) 6.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注:培训机构在正式开班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省平台向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提交本表,以及学员登记表和课程安排表。
创业培训后续服务需求清单
一、核心服务 (一)提供项目开发服务。为学员确定创业项目、开展市场调研、制定创业计划、组建创业团队等方面提供服务和帮助。 (二)提供项目对接服务。为学员搭建项目对接资源平台,助其引资、引智、引才。 (三)提供项目展示服务。为学员提供创业项目宣传推广、形象打造等服务;协助学员参加各类创业赛事和各类创业活动。 二、成长服务 (四)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为学员提供行业技术指导;协助对接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协助学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五)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协助学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投资基金;有条件的可提供担保增信等服务。 (六)提供创业指导。为学员提供创业筹备、创业运营、创业发展等方面的指导。 (七)提供人才招聘。协助学员对接人力资源市场,开展岗位发布和人才招聘等活动。 (八)提供场地信息。协助学员对接创业孵化基地,了解入驻相关优惠政策,协助办理入驻。 三、营商环境服务 (九)协助提供工商、法务等相关服务。协助学员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注销、年审等相关业务;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基础法律、法务服务;协助学员维护自身合法商业权益。 (十)协助提供税务、财务管理等相关服务。协助学员创业项目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年审等相关服务;为学员提供财务管理建议;有条件的可提供财务管理相关服务,帮助学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十一)协助宣传、办理政府性补贴。为学员广泛收集本地出台的创业相关补贴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资讯,同时为其申领和享受相关政策提供指导与帮助。 四、保障性服务 (十二)提供管理咨询。为学员提供生产、运营、销售、人力资源、品牌和网络建设、舆情处理预案、现金流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三)提供事务代理。为学员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人事代理等相关代理服务。 有需求的学员可在创业培训结课时通过省平台提出后续服务申请,由培训机构组织签约导师或创业指导师工作室为学员提供后续服务。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注:同一班期创业培训补贴可将课程培训补贴和后续服务补贴分开提交申请,也可合并申请。 附件4
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申请单位(盖章): 班期编号:(以省平台编号为准)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创业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 (模板)
甲方(培训机构): 乙方(培训学员): 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自主选择甲方组织的创业培训课程,由甲方先行垫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乙方委托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代为申请创业培训相关补贴资金;乙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申请补贴所需的材料,且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因乙方提供材料不实不准导致甲方未能成功获得创业培训补贴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关培训和服务费用。
甲方(盖章): 乙方(署名):
年 月 日
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一、由系统直接识别的人员 1.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登记自主创业人员 4.就业困难人员 上述四类人员由省平台直接调取后台数据,无需个人提供证明资料。 二、以系统识别为主,个人辅助提供证明资料的人员 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6.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7.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中职、技校) 8.有创业意愿的企业单位职工 上述四类人员由省平台先进行数据比对,校核通过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资料。学生类别人员未通过的,已毕业的提供毕业证,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也可提供学信网学籍或学历信息截图;职工类别未通过的,可提供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劳动合同或工资单(三选一)。 三、需个人提供证明资料的人员 9.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初高中毕业证或盖有学校公章的成绩单、学籍单、就读证明等。 10.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户籍地址为村的户口本。 省平台将逐步增加可进行数据比对的人员类别,校核通过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资料。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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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就业 | ||
| 一级事项 | 政策法规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 公开时限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 或变更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
| 公开主体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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