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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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教〔2021〕2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体)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21年5月19日
湖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5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区县代码(第5-6位)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城乡分类代码(第13-15位)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学杂费标准按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另外,在限额范围内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辅材料和市、县(区)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心理健康教育经费按照年生均10元的标准在学校公用经费预算中单列,支持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3.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所需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资金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方承担。 4.中央财政综合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工资性补助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国家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计划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补助资金根据在岗特岗教师人数、补助标准与相关市县据实结算。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范围为武陵山、罗霄山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试点范围为原贫困县中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所需经费省财政承担,中央给予生均定额奖补;其他革命老区县自行开展试点,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根据试点开展情况给予生均定额奖补。试点范围和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扶贫政策动态调整。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下达的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要全部用于为在校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因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学校的同级财政通过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或增加预算安排等方式解决。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及计算方法。现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六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本市(州,含所辖区县)补助经费申报材料。逾期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地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 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地补助经费预算金额。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预算级次及时分配下达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对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在收到文件后三十日内分配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对于省级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内分配下达,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资金分期下达预算;每年12月20日前,提前下达市县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并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及时下达。 第九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和省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结合全省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补助经费时,结合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倾斜。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学生贫困面,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和经费补助方式。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县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我省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审联动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到预算安排和调整中,并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补助标准 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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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义务教育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蒋坊乡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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