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一式2份),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县发改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条件及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场开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发给受理回执,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三)审查:
1、初审
(1)承办人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若需要现场核查的,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审查该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意见或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审查该事项是否需要评估,若需要评估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审查是否需要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若需要的,即时出具征求意见函,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内容、形式和回复期限。在完成上述前期工作的前提下,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拟写许可批复文件初稿,送股室负责人复核。
(3)时限:4个工作日。
2、复审
(1)行政审批股负责人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承办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分管副局长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项目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签署同意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4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1、承办人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批复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并在政务网站上公示;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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