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统一登记号: CBDR-2025-03001
索引号: 4305290007/2025-29618 发文编号: 城应急〔2025〕10号
公开目录: 县直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10-1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10-10 效力状态:

CBDR-2025-03001

                            城应急〔2025〕10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

点规划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属地管理,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科学构建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络,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结合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6.其他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文件。

二、规划布点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有利管理”的原则,通过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的实施落实,使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安全要求,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长效机制,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综合我县13个乡镇(场)人口总量和区域面积,并考虑近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情况以及行政区域交通条件等因素,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三、规划目标

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逐步建立起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安全方便、满足消费需求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体系,确保零售经营安全,严防事故发生。

按照《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强化烟花爆竹源头总量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工作提示函》湘应急函2025125号)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控制在132家,根据全县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布点规划:

序号

乡镇(场)

常住人口

(万人)

规划布点数

(家)

1

儒林镇

8.11

25

2

西岩镇

3.67

26

3

丹口镇

1.72

13

4

金紫乡

1.45

12

5

汀坪乡

1.44

9

6

白毛坪镇

1.2

8

7

五团镇

0.84

8

8

蒋坊乡

0.81

7

9

茅坪镇

0.91

5

10

长安营镇

0.65

5

11

兰蓉乡

0.58

5

12

威溪乡

0.55

4

13

土桥农场管理区

0.42

3

合计

22.35

130

此规划发布前,现有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不符合本布点规划的在2025年12月底完成整改。

各乡镇(场)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合理设置零售店的具体位置,但不得超过规划总数。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体要求

1.严格布点申请。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有利管理”原则,合理确定各乡镇(场)的布点。充分考虑各乡镇(场)行政村分布及禁燃禁售范围,以常住人口数等实际情况为依据,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2.严格禁放区等区域布点。根据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城政发〔2019〕8号)规定,禁炮区范围内(行政中心荣昌路—S219线—土溪冲—土溪大桥—S219(旧)—城南社区—玻璃厂—醒狮楼—县一中—白云洞景区—塘冲口—大龙井—青瓦窑—石板桥—白云大道—长安路—文体中心—县职业中专)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店

3.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审核,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二)选址条件

1.零售店严禁设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包括古城、古镇、古街、古村落等)、农贸市场、超市商场内。

2.零售店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桥下及涵洞内。

3.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有人员活动。

4.零售店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防火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相通。

5.零售店不得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经营和人员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6.零售店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两个零售店之间外部距离不少于50米,并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8.零售店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零售店符合我县布点规划。

10.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

(三)建筑物结构条件

1.零售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米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2.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3.零售店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零售店安全出口应畅通,建筑面积小于100㎡时,设置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设置应当不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店面门宽不应小于1.5米。

5.零售店建筑物为板式结构的,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毫米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

6.零售店建筑物为搭棚形式的,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四)消防与电气

1.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

2.零售店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施。

3.零售店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零售店应配备至少2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便于取用位置。零售店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两个设置点。

5.零售店内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6.零售店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不得裸露应穿管敷设。

7.零售店的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

(五)经营要求

1.零售店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实行专店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4.零售店存放限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且不得大于《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表2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面积≥10㎡≤200㎡,店内最大存放量为:=10㎡50箱(药量50㎏)、>10㎡≤15㎡70箱(药量70㎏)、>15㎡≤25㎡100箱(药量100㎏)、>25㎡≤35㎡140箱(药量140㎏)、>35㎡≤50㎡190箱(药量190㎏)、>50㎡≤70㎡250箱(药量250㎏)、>70㎡≤200㎡300箱(药量300㎏)。

5.堆放产品必须留有不少于0.8米的安全通道,堆放高度不超过2米。

6.零售店应当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和烟花爆竹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张贴应急处理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零售许可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复印件2份)。

3.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

5.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

6.与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签订的供货协议(复印件2份)。

7.消防器材配备情况说明(复印件2份)。

8.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原件图片或复印件2份)。

9.应急处置措施(复印件2份)。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11.安全经营烟花爆竹承诺书(原件2份)。

12.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办程序

每个申报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需经乡镇(场)对零售店的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县应急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业务受理点)。县应急局接件受理后,组织业务人员在乡镇(场)的配合下,对零售经营场所基本条件和周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资料审查和现场安全检查评估审批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资料审查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审批发证。

(三)不予许可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条件的。

2.资料不齐全且经通知后拒不补齐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3.发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销售专业燃放类等危险性大的产品造成人员伤亡、拒不接受监察指令等情形。

4.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证条件的。

六、布点规划实施

(一)发布通知。各乡镇(场)在辖区内采取多种形式发布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报的通知,明确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

(二)报名登记。各乡镇(场)要按规划控制数组织申报,申请数量如超出当地规划控制数的,零售店满足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专店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较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审批数以规划布点数为限。

(三)现场审查。每个申报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需经乡镇(场)对零售店的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业务受理点)。县应急管理局接件受理后,组织业务人员在乡镇(场)的配合下,对零售经营场所基本条件和周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四)颁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现场审查合格后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并到县应急管理局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后,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七、相关要求

(一)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把布点规划的目的、意义讲透,取得经营户广泛理解和支持。

(二)零售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

(三)零售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一旦发现,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全县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企业统一配送到零售经营网点,各零售店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许可证到期后必须安全妥善处理尾货,原则上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回收,严禁非法储存。

此布点规划方案自发布后,若与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划存在内部冲突,均以本方案规定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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