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13 信息来源:城步县 作者:城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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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和省、市驻城各单位: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确保人民财产安全、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明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各乡镇(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作为本辖区本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责任领导。
举报电话:0739-7360488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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