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人防罚决字〔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3-09 信息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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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于2022年11月承建的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职工家属楼项目人防工程未按照核准的设计图施工,且未按照规定进行变更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机关于2026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职工家属楼项目人防工程未按照核准的设计图施工,且未按照规定进行变更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

证据二:核准的设计图纸与竣工图纸,证明该项目竣工图与原核准的设计图纸不一致;

2026年2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人防罚先告字2026〕1号,告知(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的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职工家属楼项目人防工程未按照核准的设计图施工,且未按照规定进行变更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且主观上无刻意违反,根据《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裁量权基准办法》,邵市发改法规2025[164]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的行为处以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        (账号:       /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监督电话:0739-7360231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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