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26-05-12 信息来源:城步县 作者:城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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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工作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事关城镇化进程社会和谐稳定民生福祉。全县各有关部门必须遵循“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和“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全民参保”行动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社会保障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2008年9月起,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具体时间以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为准)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具体包括:

1.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3.父母一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4.其他情形。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范围:

1.《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年龄未达到16周岁的人员;

2.《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3.全日制在校学生(入学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除外)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国有或集体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职工(不含临聘人员)

5.已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6.因购房、挂靠等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未承包经营土地的人员

7.历次征地中已纳入保障范围、已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的人员

8.法律法规或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得纳入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身份认定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应坚持“个人自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用地项目向国务院或省政府报批之时,应将相关报批资料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确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具体对象。

  严格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建立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和村(社区)公示、县公示的“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认定:

1.申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符合条件的人员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见附件1),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内页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初审。土地丈量面积登记后,由所在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初审,组织关村民小组对资料进行核实、讨论。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人对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形成《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见附件2),在村(社区)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不少于10名被征地村民代表在花名册上签字证明,并将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等相关资料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3.复审。土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保障对象身份进行复审。

4.会审。复审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送县人民政府。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会审通过后将《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村社区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7天。

5.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提交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备案。

第四章  保障内容和方式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以违规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时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补贴年限本通知实施前已确认的保障对象补贴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补贴年限按年龄分段确定如下:16周岁至3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补贴5年;40周岁至4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补贴7年;45周岁至4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补贴9年;50周岁至5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补贴11年;55周岁至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补贴13年;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补贴15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无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在填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时,应根据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参保险种及其对应的补贴方式。补贴待遇发放经办机构在补贴发放前应充分告知待遇计发式,补贴计发后,不得变更补贴方式。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凭年度缴费凭证于次年3月底前按年个人缴费补贴。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对于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按国家统一规定(139执行)。

第十  参保缴费补贴对象在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来源包括:用地单位缴纳、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拨从征地补偿费计提以及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均须足额筹集到位

1.用地单位缴纳。按照商业开发用地70元/㎡、非商业开发用地50元/㎡、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用地30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其中“县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由县发展和计划局会同县财政局认定。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应严格遵守政策规定,足额缴纳该项费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用地单位缴纳标准。用地单位应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一律不得减免和缓缴。未落实到位的,用地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2.政府划拨。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的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3.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足额提取该部分资金,并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划拨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提取凭证和相关信息抄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资金筹集具体流程:

(一)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1.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用地单位拟征地面积及用地性质等;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核定应缴的社会保障费;

3.用地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凭用地单位足额缴费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到帐证明出具审核意见;

5.用地单位凭审核意见和缴费到帐证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提取

1.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按职责征收土地出让收入;

2.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国库;

3.财政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三)征地补偿款集体补助部分的提取

1.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与村(社区)组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2.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提前提取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3个月内划拨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上述资金到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后,再及时划拨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户进行社保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划拨、计提等工作,确保足额筹集到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第六章  工作机制与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审计、纪委监委、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担任。

联席会议职责:

(一)定期听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汇报,监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三)处理重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访案件:

(四)协调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应组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量适时调整),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县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包括用地项目社会保障费用缴纳、集体计提提取、保障对象认定等),工作专班办公室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兼任工作专班主要负责人。

第十 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要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工作要求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县相关部门审核确定保障对象名单,并具体实施保障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复审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核定并收缴用地项目用地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及时上解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汇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申报工作、人员参保、待遇发放经办服务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与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共同确认征地项目名称、用地性质、公告时间、征地面积(提供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拆迁协议)

县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及时划拨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在划拨后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凭证和相关信息抄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自然资源局。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保障、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负责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部分的资金划拨。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县审计局纪委监委负责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和纪律监督

  县信访局:负责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信访接待和矛盾化解工作。

工作经费: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每年末工作经费原则上按照当年收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予以安排,且每年不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因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第七章争议处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乡镇

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县人民政府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九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确保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行年度考核。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收尽收和运行安全,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由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国家、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附件1.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

附件2.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附件3.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流程图

附件4.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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