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湖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湘救办发〔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城乡统筹、公开公正、简便快捷”的原则。坚持“保基本、救重点、可持续”的医疗救助工作方针。建立“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规范门诊救助、完善住院救助”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相关部门职责
县民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救助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受理、审核辖区内医疗救助的责任主体;村(居)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医疗救助日常服务工作;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的医疗服务机构先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签订有关协议并授牌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三、 医疗救助对象
凡持有我县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百岁老人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作为医疗救助的对象。
下列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康复医疗以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因生育、工伤、卖淫、嫖娼、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吸毒、交通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引起的疾病;行政事业单位患病的工作人员。
四、医疗救助内容、标准及办理程序
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资助标准:对五保供养、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予以全额资助;对其他对象酌情予以分类资助。
(二)办理程序:
1、农村资助救助 :按县合管办规定,在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合管办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根据乡镇民政办办理参合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县合管办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资助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2、城镇资助救助:按医保站规定,在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内,救助对象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示有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确属资助对象的,缴费时按民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统计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民政局,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经审核后拨付至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门诊救助
(一)救助标准:
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标准,按年度实行定额门诊救助。救助定额标准为100元/人(县民政部门按核定的名单,在每年的第二个季度,一次性将救助资金下拨至乡镇民政办);
患有规定慢性病、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的五保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患者,实行年度定额限额救助,标准为:
1、尿毒症:血透每次补助70元,腹膜透析按照自负部分的30%比例救助;(救助方式血透由定点医院定期结账,腹膜透析则参照住院救助救助)
2、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腹水:1000元以下
3、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600元以下
4、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糖尿病(合并感染者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再生性障碍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心病、风湿病、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肺结核:500元以下
(二)办理程序:除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尿毒症门诊外其他病种通过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民政办调查、审核,乡镇民政办整理材料,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月初(3月、6月、9月、12月)向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申报,县民政部门按季度审批,并将审批救助资金发放至救助对象。
申请材料包括:对象本人申请报告,填写《城步苗族自治县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院诊断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等复印件。年度内享受过的住院救助,不再纳入该种类型的门诊救助。
住院救助
住院救助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对象、孤儿和百岁老人及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包括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耐药性结核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宫颈癌、乳腺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急性重症性肝炎、晚期肝硬化、脑瘫、重度中风)住院后在其获得新农合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补助、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对其个人自负部分进行的救助。
(一)救助标准:
五保供养对象在本县住院实行基本医疗费用全免的政策,在县外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百岁老人在乡级、县级、县级以上或异地就医的定点医院及低收入家庭成员患民政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自负部分的25%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8000元;
普通病住院救助对象一户当中有两人以上住院的年度内不超过10000元;
年度内已享受慢性病门诊救助或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的对象,若再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应剔除门诊救助金额。
(二)办理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向县民政部门申报结算已垫付的患者救助费用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凭患者医院住院诊断书、《五保证》或《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在县民政部门开具。
2、患者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祥单(提供合管办或医保站的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补偿表原件,住院救助费用结算单(患者签字和医院盖章)。
3、定点医疗机构向县民政部门提供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的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否则不予以认定。
4、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县民政部门报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救助费用的月报和年报表。
5、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费用、救助金额等。 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月初(本年度4月、7月、10月、下年度1月)与县民政部门审核结算。
救助对象在本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申请住院救助须在三个月以内,由本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填写《城步苗族自治县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民政办审核后,由乡镇民政办报县民政局按月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本医疗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五、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监管
(一)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上级拨入、本级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二)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该专项资金。原则上,资助救助所需经费不超过医疗救助金当年收入的15%,门诊医疗救助所需经费不超过医疗救助金当年收入的25%,住院医疗救助所需经费不超过城乡医疗救助金当年收入的45%,当年结余资金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15%。医疗救助资金年内结余可转向下年度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三)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保户中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四)县民政局设立医疗救助资金发放专帐,用于办理各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和发放业务。
(五)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其中,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