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改字〔2018〕47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度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内各股室、各二级机构:
为抓紧落实《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4号令)文件精神,加强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 5月14日
抄送 :县政府办,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 县安全生产和环保局。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印发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开展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第673号令)、《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4号令),《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2018年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一、项目范围
对2016年1月1日以来,在我县境内投资建设的核准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我局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二、时间安排
5月20日至6月30日,集中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今后每个月10日前对上个月以前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在线监测,每年6月和12月进行两次现场检查,每半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各股室确定。
三、工作分工
根据项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行政审批股牵头,局内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职责的业务股室负责对已办理的核准、备案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一)属于城镇基础设施、商贸物流基础设施类等核准、备案项目由发改局综合股进行监管。
(二)属于农业、工业、交通类等核准、备案项目由行政审批股监管;
(三)属于服务业、旅游、文教卫类等核准、备案项目由产业股和服务业股监管。
(四)属于沼气、风电、水电等能源类核准、备案项目由能源站监管。
四、监管内容
(一)对于核准项目的监管: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二)对于备案项目的监管: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五、监管方式
局内承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职责的业务股室应当对2016年1月1日以来核准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分类列出监管项目清单,按以下方式进行后续监管,并建立监管台帐。
(一)在线监测方式。通过在线平台进行监管,查看项目建设情况。未及时在网上更新项目实施进度信息的项目,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核实项目实施真实情况。
(二)现场核查方式。对已开工的项目应到现场核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完成投资、建设进度等内容。
(三)在我局网站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应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
六、违法违规项目的处理
(一)对核准项目的处理
1、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2、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3、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4、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权限的机关,由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二)对备案项目的处理
1、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2、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3、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4、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备案权限的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5、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附:2016年1月1日以来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