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一)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
1 、申报。项目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属地管辖原则向所在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2 、初审。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筛选和可行性论证。
3 、受理。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对分管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汇总。
4 、审定。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根据汇总情况提出立项意见,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二)市级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向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相关业务科室申报,经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1、受理。企业按要求提供所需的各项材料,向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综合科提出申请。
2、审核。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查,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同时报市科学技术局。
3、认定。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评审,下达认定批准文件,颁发证书。
4、高新技术产品由企业向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申报,经审核后按相关规定程序上报。
科技成果鉴定:
(一)办事程序:
成果完成单位提出申请并附鉴定资料→经所在地的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审查同意→送市科技局审查同意→送省科技厅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审查→聘请有关专家组织鉴定。
(二)鉴定资料:
1、申请表
2、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或项目建议书
3、项目研制工作总结
4、项目研制技术报告
5、检测报告
6、设计与工艺图表文件
7、质量标准
8、查新报告及相关文献全文
9、用户报告
10、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11、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2、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和他人资料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一、抗震设防
办理条件
1、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灾害建设工程应当由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通过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评审;
2、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场地岩土地震波速及地脉动测试,确认场地地震地质情况和场地类别;
3、 填写《抗震高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相关栏目,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工程项目名称、业主、地址、法人代表、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类型、规模、场址、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主体建筑最大高度、设计使用年限、基建投资
申请材料:
1、 申请书;
2、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即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需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1份;
3、 其他建设工程即一般工业、民用建筑需提交《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份。
4、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申报人向建设局窗口统一领取并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审批申请表;
2、申报人向地震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⑴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1份;
⑵一般工业、民用建筑,提供《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份。
3、地震局窗口审查申报材料后,将有关信息输入电脑,并在电脑中对已收的申报材料予以确认。
4、决定受理的,窗口根据工程情况,对照相关法规,确定对申报工程的审查方式。属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则开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告知书》,并提供相关咨询;由申报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所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交窗口办理备案手续。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如确需现场踏勘的,窗口即时与建设局窗口联系,确定联合踏勘时间,开具承诺通知单,将有关资料装订入袋,并将办理时限跟踪表、承诺通知单粘贴于封面上。不予受理的,向申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投诉渠道,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时限:即时办理。
二、现场踏勘、确定审查意见
确需现场踏勘的,抗震设防管理办公室派人按时参加牵头窗口组织的联合踏勘。由地震局抗震设防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的《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现场勘查情况和地震地质分析,确定抗震设防地震动参数,提交《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一式四份。
时限:联合踏勘后二个工作日。
三、领导审批
《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出来后,交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由窗口加盖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专用章。
时限:二个工作日。
四、批复文书发放和告知
《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出来后,窗口即时通知申报人领取。
时限:一个工作日
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
(一)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专利代理机构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实质性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应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二)申报材料:
1、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2、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包括的内容: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3、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图片或照片,不得小于3cm×8cm,并不得大于15cm×22cm。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
4、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5、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6、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科学技术奖申报和奖励:
1、申报。申报县科学技术奖项目,必须是经县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和登记的科技成果。
2、审查。经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送县评审委员会按省统一规定的要求评审。
3、初评。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分学科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依照《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县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4、审批。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作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决定,经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5、公示。经批准的县科学技术奖项目,授奖前在城步电视台及各公示栏公示。
6、授奖。自公示之日起经一个月异议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政府授奖。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
(一)提出处理请求
受理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书的要求。请求科技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二)立案审查
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立案审查:
(1)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被请求人答辩
立案后,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被请求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
(四)口头审理
根据案情需要,教育科技体育局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五)调解与处理
(1)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2)调解不成的,处理决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二、服务承诺:
(一)服务热情:对来访来办事的同志热情接待,周到服务。凡到我局申报国家和省里的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项目的企业和基层单位,只要符合条件的,我们都开“绿灯”,积极帮助推荐上报;对科技人员申报课题、成果和专利,给予热情指导和帮助;积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和帮助基层制定科技发展规划,解决实际问题。
(二)政务公开:公开科技立项、成果鉴定(验收)、奖励审批、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品等申报程序和条件,接受社会监督。
(三)办事快捷:凡是来我县投资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一律简化手续,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凡到我局报批民间科研机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配合,从快办理。
(四)为政廉洁:严禁科技主管部门干部在为基层服务过程中接受项目单位宴请、礼品及有价证券;严禁以权谋私,索拿卡要;严禁借工作之便向项目单位报销费用;严禁随意检查企业。
(五)责任落实:实行领导和科(室)责任制、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项目经费:城步县科技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步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以下简称“县科技计划”)是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实现科技资源科学合理配置,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为适应深化科技管理改革、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推进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及其经费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提高科技投入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城步县工业科技计划、农业科技计划、社会发展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软科学计划及其它专项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计划等)项目。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五条 计划编制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发布及项目组织、咨询、审定、下达四个基本程序。 (三)面向社会组织项目,业务主管处室负责项目的受理工作。年度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评审结果较好而未能立项的项目可纳入县级计划项目组织范围。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业务主管室组负责专项计划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项目验收结题等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来源为县财政年度预算科技三项费用等。 第十六条 下达经费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须落实相应的自筹经费,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 验收结题 第十八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结题。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建立考核和信用管理机制。对按计划和合同要求认真实施、取得良好效益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计划项目;对不按计划和合同要求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在申报、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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