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08-08 信息来源:办公室 作者: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一)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

1 、申报。项目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属地管辖原则向所在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2 、初审。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筛选和可行性论证。

3 、受理。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对分管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汇总。

4 、审定。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根据汇总情况提出立项意见,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二)市级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向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相关业务科室申报,经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1、受理。企业按要求提供所需的各项材料,向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综合科提出申请。

2、审核。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查,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同时报市科学技术局。

3、认定。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评审,下达认定批准文件,颁发证书。

4、高新技术产品由企业向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申报,经审核后按相关规定程序上报。

科技成果鉴定:

(一)办事程序:

成果完成单位提出申请并附鉴定资料→经所在地的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审查同意→送市科技局审查同意→送省科技厅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审查→聘请有关专家组织鉴定。

(二)鉴定资料:

1、申请表

2、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或项目建议书

3、项目研制工作总结

4、项目研制技术报告

5、检测报告

6、设计与工艺图表文件

7、质量标准

8、查新报告及相关文献全文

9、用户报告

10、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11、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2、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和他人资料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一、抗震设防

办理条件

1、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灾害建设工程应当由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通过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评审;
2、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场地岩土地震波速及地脉动测试,确认场地地震地质情况和场地类别;
3、 填写《抗震高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相关栏目,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工程项目名称、业主、地址、法人代表、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类型、规模、场址、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主体建筑最大高度、设计使用年限、基建投资

申请材料:

1、 申请书;
2、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即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需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1份;
3、 其他建设工程即一般工业、民用建筑需提交《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份。
4、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申报人向建设局窗口统一领取并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审批申请表;
2、申报人向地震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⑴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1份;
  ⑵一般工业、民用建筑,提供《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份。
3、地震局窗口审查申报材料后,将有关信息输入电脑,并在电脑中对已收的申报材料予以确认。
4、决定受理的,窗口根据工程情况,对照相关法规,确定对申报工程的审查方式。属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则开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告知书》,并提供相关咨询;由申报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所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交窗口办理备案手续。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如确需现场踏勘的,窗口即时与建设局窗口联系,确定联合踏勘时间,开具承诺通知单,将有关资料装订入袋,并将办理时限跟踪表、承诺通知单粘贴于封面上。不予受理的,向申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投诉渠道,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时限:即时办理。
二、现场踏勘、确定审查意见
  确需现场踏勘的,抗震设防管理办公室派人按时参加牵头窗口组织的联合踏勘。由地震局抗震设防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的《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现场勘查情况和地震地质分析,确定抗震设防地震动参数,提交《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一式四份。
时限:联合踏勘后二个工作日。
三、领导审批
《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出来后,交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由窗口加盖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专用章。
时限:二个工作日。
四、批复文书发放和告知
 《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出来后,窗口即时通知申报人领取。
时限:一个工作日

 

 

 

 

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

(一)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专利代理机构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实质性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应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二)申报材料:

1、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2、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包括的内容: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3、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图片或照片,不得小于3cm×8cm,并不得大于15cm×22cm。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

4、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5、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6、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科学技术奖申报和奖励:

1、申报。申报县科学技术奖项目,必须是经县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和登记的科技成果。

2、审查。经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送县评审委员会按省统一规定的要求评审。

3、初评。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分学科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依照《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县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4、审批。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作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决定,经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5、公示。经批准的县科学技术奖项目,授奖前在城步电视台及各公示栏公示。

6、授奖。自公示之日起经一个月异议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政府授奖。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

(一)提出处理请求

受理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书的要求。请求科技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二)立案审查

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立案审查:

(1)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被请求人答辩

立案后,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被请求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

(四)口头审理

根据案情需要,教育科技体育局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五)调解与处理

(1)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2)调解不成的,处理决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二、服务承诺:

(一)服务热情:对来访来办事的同志热情接待,周到服务。凡到我局申报国家和省里的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项目的企业和基层单位,只要符合条件的,我们都开“绿灯”,积极帮助推荐上报;对科技人员申报课题、成果和专利,给予热情指导和帮助;积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和帮助基层制定科技发展规划,解决实际问题。

(二)政务公开:公开科技立项、成果鉴定(验收)、奖励审批、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品等申报程序和条件,接受社会监督。

(三)办事快捷:凡是来我县投资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一律简化手续,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凡到我局报批民间科研机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配合,从快办理。

(四)为政廉洁:严禁科技主管部门干部在为基层服务过程中接受项目单位宴请、礼品及有价证券;严禁以权谋私,索拿卡要;严禁借工作之便向项目单位报销费用;严禁随意检查企业。

(五)责任落实:实行领导和科(室)责任制、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项目经费:城步县科技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步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以下简称“县科技计划”)是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实现科技资源科学合理配置,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为适应深化科技管理改革、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推进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及其经费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提高科技投入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计划及其经费的编制、管理的原则:
(一)全局性。围绕全城县经济和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强化对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重要影响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二)科学性。坚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合理配置科技资源,促进管理职能的转变,积极探索和推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的改革。
  (三)规范性。规范并简化县科技计划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效益。
  (四)公开性。逐步建立县科技计划的管理公开制度,推进管理决策的公正、公开、公平。
  (五)集成性。加强与省、市以上各类计划的衔接与集成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科技计划管理的要求,针对县科技计划编制、计划管理、经费管理等关键管理环节,明确管理的职责、要求和程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城步县工业科技计划、农业科技计划、社会发展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软科学计划及其它专项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计划等)项目。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五条 计划编制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发布及项目组织、咨询、审定、下达四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指南发布及项目组织
  (一)原则上工业科技计划、农业科技计划、社会发展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和软科学计划均须发布年度项目指南或申报范围。业务主管处室负责提出年度项目指南或申报范围,综合计划处在综合各业务主管处室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提出年度科技计划及其经费的安排建议,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二)各类计划要以年度重点科技工作目标和任务为导向,结合各专项计划本身的特点,要体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重大项目,兼顾一般项目,培育新的前瞻性项目。

(三)面向社会组织项目,业务主管处室负责项目的受理工作。年度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评审结果较好而未能立项的项目可纳入县级计划项目组织范围。
  (四)围绕县科技工作重点,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项目招标制。
  第七条 咨询
  (一)原则上计划项目立项前应经过专家咨询。业务主管室负责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和咨询意见的汇总。
  (二)专家咨询的方式主要为会议咨询和通讯咨询。专家咨询的具体方案由业务主管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咨询专家应从专家库中产生。专家咨询活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回避。
  (四)各业务主管室要做好咨询活动原始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八条 审定
  (一)根据专家咨询综合意见,业务主管室提出计划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经计划成果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项目承担单位有未按期结题项目的,原则上不安排新项目。
  第九条 下达
  (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分管县长同意后,由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下达项目及经费计划。
  (二)各类计划项目均须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各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专项计划项目合同的签订,并在合同签订中明确合同规定的任务和内容。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大科技项目可分年度拨款,其它计划项目经费均一次性下达。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业务主管室组负责专项计划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项目验收结题等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实行重大项目中期评估检查制度。中期检查计划由计划成果室会同各业务主管室制定,各业务主管处室组织实施。中期检查时,工作监督员代表及局计划成果室、纪检监察室共同参与。中期检查情况由计划室汇总后报局长室。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以及遇有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项目实施, 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经各业务主管室审查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送计划成果室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来源为县财政年度预算科技三项费用等。
  第十五条 年度科技经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经费与国家、省已立项项目的经费匹配。

第十六条 下达经费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须落实相应的自筹经费,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应设立专门台帐,并以项目为核算对象进行单独项目核算,必要时进行项目经费使用审计。

  第五章 验收结题

  第十八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题采取不同的方式。拨款经费1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各业务主管领导会同计划成果室组织验收;拨款经费1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各业务主管处室组织验收。拨款经费0。5万元(含)以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只需提供项目总结(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执行),各业务主管组室签署意见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如是与国家和省配套的项目,以国家和省结题为准,不再另行组织验收。所有项目验收结题后均须送计划成果室备案。
  第二十条 对拨款经费1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验收前,根据需要,组织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组,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如因客观原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县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县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城步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附件证明材料;
(二)各业务主管组室审核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附件证明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将项目验收申请表报送计划成果室;
  (三)计划室收到验收申请后,对验收申请和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验收申请;
  (四)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填报项目验收证书,经业务主管室签署意见后送计划成果室,计划成果室于5个工作日内统一编号。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计划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等作出客观的、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审查。
项目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一)城步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下达批文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总结(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经费决算表);
(四)其它有关附件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查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和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个工作日内由各业务主管室通知被验收单位。被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咨询结论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组对验收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建立考核和信用管理机制。对按计划和合同要求认真实施、取得良好效益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计划项目;对不按计划和合同要求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在申报、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和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等文件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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