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发布时间:2016-08-09 信息来源:卫生局 作者: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一、设置原则: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设置申请: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设置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收到符合上述要求的文件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四、筹建:获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期限内进行筹建。

五、执业登记:筹建完毕,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六、审核发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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