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办函[2016] 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专利申请资助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土桥农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方面的工作,鼓励发明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依法取得专利权,促进我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县人民政府特设立了“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指专利权人的户籍地或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等注册地为本县辖区范围内的个人或单位。发明人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全额承担申请费用的国内专利申请,均可依照本办法提出资助申请。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只对办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发生的部分费用以及发明专利有效期内的年费进行资助,在专利授权后进行一次性资助。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以当年(自然年度)授权的专利为准,偏远地区可放宽顺延至次年三月底,逾期未申请者视为主动放弃。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限额,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发明专利有效期内的年费,凭有效票据实报。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 城步苗族自治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证书的复印件;
3、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专利证书或其它证明。凡申请材料和凭证弄虚作假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资助费用全额返回,并依法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年内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
第八条 县知识产权办为本业务受理者,经办人应根据《办法》的规定,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办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局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经局务会研究审批。对不符合资助规定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县专利办每个工作日均接受专利申请资助工作,但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城步县2011年11月14日颁发的《城步苗族自治县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城步苗族自治县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编号:
发明创造名称 |
专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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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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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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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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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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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金额 |
金额:(大写) 元 (小写):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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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签 章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个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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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利 办 意 见 |
经审核,该专利申请符合《城步苗族自治县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规定,同意给予专利资助费:(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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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签 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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