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办发[2016] 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试点企
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土桥农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提升我县在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加速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和富民强县,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设立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专项资金,在全县开展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加强试点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我县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目的,根据《邵阳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在全县范围内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方面、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加速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
第三条 试点工作由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组织实施和负责管理,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成立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工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全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受理、审批、日常管理及评估验收工作。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试点企业培育工作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原则。1年可发展1-2家优势规模企业,从2016年开始实施,试点期限为2年,通过试点,企业要实现以下目标和任务: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立足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把知识产权产出等指标纳入企业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业绩考核内容,形成有效的鼓励机制。
(二)、制定经常性的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制定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计划,针对企业不同层面人员在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信息检索和利用等方面定期进行不同层次的知识产权培训,使企业人员达到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水平。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企业主导产品的专利数据库,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在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专利申请、专利诉讼、对外合作和产品营销中,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在国内外进行专利布局,并运用知识产权法和国际规则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四)、加强重大专利技术的引进和知识产权审查,针对企业的实际,加强主导产品的技术引进,建立相应的审核和评估机制,以利于充分利用现有专利技术,减少技术开发成本和法律纠纷。
第三章 政策与措施
第五条 对纳入我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工作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政策性扶持:
1、符合考评条件的,经批准后,列为 “城步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
2、对试点企业实施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产品,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湖南省专利奖”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等名牌产品的评选。
3、对试点企业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积极向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推荐,帮助企业争取国家和省市重大产业化项目,并为其产业化提供有利条件。
4、对试点企业的主导产品,优势技术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国家技术标准,并进行积极推广和宣传。
5、支持试点企业建立相应的专利数据库,帮助企业开展专利信息的分析、利用和审查,积极支持培育企业的人才培训工作,邀请专家为培育企业举办知识产权讲座和培训。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试点企业以我县支柱产业,中小型规模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为主。申报试点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
基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2、具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分管领导,专项工作经费。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本行业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并拥有知识产权,专利效益逐年递增20%以上,当年的专利申请至少10件以上或者发明专利申请3件以上,(同等条件下,发明专利多,专利实施情况好者优先)。;
4、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认真落实和兑现职务发明以及个人发明的奖励制度,积极推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50%以上的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七条 申报试点企业按以下程序申报:
1、企业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城步苗族自
治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申报表》等申报材料。
2、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考察、评审。
3、考核合格后签署意见。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试点企业名单确定后,由管理办公室下文,认定为“城步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并授牌。
第九条 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负责全县企业试点工作的组织和日常检查,并组织全县有关专家对试点企业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条 试点企业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检查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等。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每年10月份按照合同要求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报送管理办公室。11月份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核和检查。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考核检查情况提出年度考核意见。考核合格者保留试点企业资格,继续拨付相关资金,不合格者责令整改,停止拨付相关资金;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试点企业的资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试点工作所需资金由教育科技体育局和试点企业共同筹集,教育科技体育局设立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经费开支范围:
1、建立企业专利信息平台及知识产权数据库;
2、企业专利申请、注册和登记;
3、聘请知识产权专家来企业指导、咨询和服务;
4、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每年一次性拨付,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将对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凡企业投入不到位,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将追回财政已拨付资金,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第七章 考核和验收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应在试点期满1个月内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填报《城步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工程验收表》
第十九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评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计划进度执行情况、资金落实及取的效益等。
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根椐考核验收情况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对验收合格的企业,授予“城步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称号,并每年给予申报单位4万元的资助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按规定要求整改,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可再次申请验收。再次未通过验收的,视为不合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