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政策要求
发布时间:2016-02-02 信息来源:教育科技体育局 作者:
 

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政策要求

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是继“两基”以后,国家对地方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新一轮“国检”.对不能按期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要求的市(州)和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问题突出的,按组织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一个门槛、两项内容、一个参考”。

“一个门槛”为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达到本省基本办学标准才能申请评估认定。10项指标满分100分,每所学校达80分以上。

“两项内容”一是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等4个一级指标共20项考核内容,总分为100分,重点考核县级政府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达到85分以上的县方可视为达到此项评估的要求;二是县域内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校际间资源配置情况,主要考核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8个方面的差异系数,小学和初中的校际差异系数应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

“一个参考”是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情况,根据教育部要求,我省设计了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和调查问卷,重点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等,征求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满意度85分以上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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