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安委〔2022〕15 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步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8月1 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
“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上半年,省内外接连发生涉燃气安全事故,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暴露出吸取教训不深刻、重部署轻落实、排查整治走过场等问题。为切实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取得实效,坚决遏制燃气事故,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全省燃气安全防范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安委会《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部署及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查、深刻反思在抓落实上存在的差距,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集中力量,坚决果断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稳控燃气安全形势,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百日行动”时间自7月下旬至10月底。
(二)组织领导
1、成立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成立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专班,抽调各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精干力量组成,具体实施全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2、“百日行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县级层面由县安委会组织,把城管、市场监管、商务、公安、应急、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统一组织起来,集中开展此次整治,解决力量不足、分散行动效果不好的问题。各乡镇(场)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把辖区内燃气安全重点单位分片包干、分工负责落细落实整治工作责任措施,深入下去一个一个“过筛子”,实实在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
3、“百日行动”不代替各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安委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
三、重点内容
“百日行动”要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坚决防控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要抓实六项重点任务,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和燃气具生产销售4个环节,围绕15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要严格落实整治责任,按照“一单四制”的要求,建立隐患清单,“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四个一律”推进问题整改。
(一)突出重点部位,抓实六项重点任务
六项重点任务不分阶段,要同步推进、抓紧实施,尽快取得实效。
1、各乡镇(场)对辖区内餐饮等燃气使用单位开展一轮全覆盖安全检查,督促辖区内企业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确保使用气源合法,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相关要求见附件2),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
2、组织供气企业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
3、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4、对餐饮行业以外的燃气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覆盖安全检查,确保使用气源合法,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
5、开展辖区内老旧燃气管网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3个100%,即老旧管网排查率100%、存在隐患的改造率100%、所有老旧管网在3年内100%整改完成。
6、对使用燃气的居民用户组织开展安全入户检查,原则上入户安全检查一年不少于1次;今年开展“敲门”行动以来,未落实入户检查的居民用户,在“百日行动”期间必须上门检查一次,入户检查率达到100%。
(二)突出重点环节,围绕四个环节十五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
1.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
(3)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或未在本单位建立电子档案并附有信息识别码的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翻新“黑气瓶”。
(4)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违规向餐饮场所销售不合格燃气。
(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2.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6)城镇燃气工程未依法依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
(7)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
(8)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
3、燃气使用环节
(9)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10)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1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12)使用不合格气瓶;违规使用工业丙烷等作为餐饮场所燃料。
(13)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三员”管理制度未建立。
(14)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15)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
(三)突出责任落实,推动燃气安全整治取得实效
1.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安全整治由城步县新和兴天然气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2.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企业安全整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落实;
3.管道燃气供气企业安全整治由城步县新和兴天然气有限公司组织自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督促落实;瓶装液化气供气和经营企业安全整治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督促落实。
4.对违规销售“黑气”、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将工业用丙烷等违规直接供应给餐饮场所的“打非治违”和安全整治,由属地乡镇(场)负责排查,各监管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取缔、严厉打击;
5.餐饮行业以外的燃气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整治按照“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由供气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6.老旧管网的隐患排查和改造工作由燃气公司组织实施,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7.使用燃气的居民用户安全整治按照“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由供气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四)突出“四个一律”,确保燃气隐患彻底整改消除
1.餐饮企业等非居民用户自下发整改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按要求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一律停业停气整改,安装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2.餐饮企业等非居民用户,涉及公共场所安全的,检查时发现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整改,无法现场整改的一律停业停气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营业;
3.燃气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行立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不能保证用气安全的一律停业整顿,不主动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有关部门采取顶格经济处罚、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律责任等硬性措施督促企业将隐患整改到位。
4.非法储存、运输、充装、经营液化石油气的,一律坚决取缔、一律严厉打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调度通报。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由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专班收集整理数据资料,每月通报调度各乡镇(场)、各行业“百日行动”进展情况,以及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情况,对工作推进缓慢的将“指名道姓”通报批评。对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整治边出事的,县安委会将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真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县人民政府将加强跟踪指导帮助,重大问题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严厉打非治违。要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领域“打非治违”。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做到“五个坚决”: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特别是违规将工业用丙烷等直接供应给餐饮场所的有关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供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供气企业相关责任;对供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督导检查。县委县政府和安委会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推动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扛起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最后一公里”,特别是要落到各个供气公司、各类餐饮场所。县安委办将全程跟踪督办,适时组织督查小组,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导督查。既查各部门动员部署、履行职责情况,也抽查各乡镇(场)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点面结合”评估工作实际成效,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重点内容。
(四)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各部门、乡镇(场)都要认真组织调查,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县人民政府将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对明知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又长期不推动解决的,要“把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场)要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发动社区、物业公司开展全面安全用气宣传和提醒,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燃气经营企业要对餐饮等公共场所开展一次全覆盖入户宣传教育。要加大对“百日行动”的宣传报道,形成强大舆论声势。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抓得实抓得好,长期未发生燃气事故的先进地区,从责任落实、监管体系、法治建设、运转机制等方面认真总结,形成一套管用有效的制度,上报县、市安委办。
(六)强化工作统筹。各乡镇(场)要认真梳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进展情况,将尚未完成的任务纳入“百日行动”统筹推进,坚决完成任务目标。要注重把供气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燃气专业人才组织起来,充实到各检查组中,提高专业能力,真正能够查出隐患、消除隐患,破解“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困境。要注重数字赋能,用好已建成的燃气管道监测预警系统等平台,对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要鼓励群众举报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对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科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管执法,严禁强制购买指定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等产品,责令停业等强制措施必须依法依程序办理,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县公安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交通运输局、教育局、民政局、文旅广体局、卫健局请于8月2日前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县城镇燃气整治专班成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送至县燃气整治专班。各乡镇(场)请于8月2日前向县城镇燃气整治专班报送工作方案,明确1名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每月30日、14日前报送整治进展情况(见附件3)至县城镇燃气整治专班,10月1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县安委办要强化调度联系,确保工作按期推进。县城镇燃气整治专班联系人:刘晓敏,电话:0739-7382756,17670969991,邮箱:125915462@qq.com。县安委办联系人:杨沛华,电话:15873752182,邮箱:cbxaqsc@163.com。
附件:1.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
2.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相关要求
3.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进展情况表
附件1:
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
“百日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周祖德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安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刘楚涛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常务副组长)
肖小江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
彭盛宏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彭树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其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万焱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肖明伟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局长
唐 炎 县教育局局长
李方圆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刘泰伟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封玉山 县商务局局长
段德湘 县民政局局长
孟庆大 县公安局副局长
朱士元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匡平安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附件2:
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
装置相关要求
一、加快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燃气的餐饮、学校、医院、养老院、建筑工地、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城市综合体等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管道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应当具备实时报警、气源切断功能;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应当具备实时报警功能,管道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时,报警装置要与通风设施连锁。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的相关要求,联动的电子切断阀应符合《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燃气用户应会同供气企业、安装单位按照《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进行验收,对不符合产品和安装要求的,由燃气用户和安装企业进行整改。
二、夯实安全管理责任。各乡镇(场)社区(村)要落实属地监管贵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部门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燃气管理、住建、教育、发改、民政、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机关事务和消防等部门,要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和《关于加强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1〕161号)安全管理责任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餐饮等行业安全用气管理,督促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限期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并确保正常使用。要建立并落实燃气安全使用管理“三员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根据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由商务、住建、教育、发改、民政、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机关事务和消防等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威慑。
四、全面开展培训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局在8月底前完成一次对所有餐饮等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用气培训教育,全面提升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用气意识、操作技能,切实避免人为因素、低级失误引发事故。培训教育可以采用现场教学、发放宣传手册、组织观看宣传视频等多种方式。
附件3:
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进展情况表
乡镇(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自查情况 |
经营环节排查隐患数量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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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环节排查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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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配送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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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配送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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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环节排查隐患数量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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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环节排查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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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的商业用户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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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已入户安检的商业用户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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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处罚 情况 |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次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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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处罚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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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处罚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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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取缔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燃气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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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餐饮经营场所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烧气具(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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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餐饮经营场所未安装燃气报警器(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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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不按规定加臭的燃气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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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违规施工的施工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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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规供应非法气源的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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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燃气具和燃气报警器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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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 指导 情况 |
督导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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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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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次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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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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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