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5 信息来源:安监局 作者:
 

 

 

 

 

 

城政办发〔201510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2    

 

 

 

 

城步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推动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实现减少一般事故,严防严控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8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安全生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坚持权责一致、公平公开、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通过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兑现安全生产目标奖罚,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场)、县直有关单位及各相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对乡镇(场)的考核由县安委办组织进行,考核结果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对拟评先进和给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乡镇(场)组织复核。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第五条  县安委办每年根据国家、省、市、县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明确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分解事故控制指标(本办法所指事故均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生产经营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要向县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责任状并严格兑现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把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

年度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评为先进单位的,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单位干部职工可按1500元的标准自筹资金进行奖励。

年度考核得分在7089分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的,单位干部职工可按800元的标准自筹资金进行奖励。

年度考核得分在6069分或辖区内发生二起一般死亡事故的,或被国家、省、市书面通报批评、约谈或被中央、省主流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给予“黄牌警告”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

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或辖区内发生一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被国家、省、市书面通报批评、约谈或被中央、省级主流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给予“一票否决”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取消其事故发生当年的绩效奖金。

第八条  对被评为先进的乡镇(场)和县直单位,按照《城步苗族自治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城办字〔2014〕59号)文件进行奖励。

       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可按照不高于县委、县政府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奖励标准自筹资金对本单位有关人员给予安全生产工作专项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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