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 2019年3月15日下午2时许,南山实验学校在校生杨运江在校期间玩耍时因同学梁子贤的突然阻挡摔倒在地,致两上门牙断裂。16日于长沙市口腔医院补牙,但成年后需重新种牙仍需一大笔医疗费用。在与校方及当事学生家长的协商后,校方认为自身无责;当事学生也表示无伤害动作,其监护人拒绝赔偿;在校保险也不能报销,但是校方既不拿出参保凭证也没有任何保险的理赔内容。 我们认为:1、学校安全教育及对学生保护的缺失间接导致该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应负连带责任;2、尽管对方否认有伤害性动作,但经在场学生的多次确认,其确有伤害性动作,其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3、校方不能出示保险的凭证,保险公司口头断言牙齿损伤不在参保范围内,我们对保险的内容和合理性存在疑问。 诉求:1、调查此次事件的经过,划分责任;2、对于在校生的保险内容提供说明并由校方出示购险凭证。 学生的身心健康是广大家长的殷切希望,也是国家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希望县长信箱能帮我们解决这个问题! 附件1:uploadfiles/201903/20190320100118611.jpg 附件2:uploadfiles/201903/20190320100127526.jpg 附件3:uploadfiles/201903/20190320100140608.jpg 附件4:uploadfiles/201903/20190320100201239.jpg 附件5:uploadfiles/201903/20190320100207935.jpg |
| 写 信 人: | |
| 写信时间: | 2019-3-20 |
| 回复情况: | 尊敬的网民: 感谢您对城步教育的关心!针对您所提的“关于南山实验学校学生杨运江在校期间受伤的责任认定问题”的诉求,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了调查和调解,现将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说明: 一、 事件经过 2019年3月15日下午2:10-2:20间(课间休息),南山实验学校小15班杨某某、梁某某、谢某某、尹某某四位同学在教室走廊游戏,游戏中杨某某跳起时被梁某某无意用手拦了一下,致使杨某某摔倒而造成两颗门牙受损。事发后,班主任邓老师及时进行了伤口的简单处理、了解事情经过后通知了当事人双方家长。 双方家长赶到学校了解基本情况后,立即送杨某某赴城步人民医院就诊,因技术设备原因进而到长沙市口腔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Ⅱ21牙外伤。 长沙市口腔医院治疗方案:1、活髓切断术+修补,必要时行根尖诱导成形术;2、Ⅱ盖髓术+修补,必要时行根尖诱导成形术\根管治疗术2、全牙合垫固定上颌前牙2-3周。 3月21日上午9:30分,校方应家长要求进行了协商调解。因杨某家长提出赔偿的数额较大(医药费、检查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合计336567元)而未达成协议。 3月25日杨某某家长到县教育局请求进行调解,我局安排工作人员于3月27日进行了调解,经过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最终无法达成协议,给双方下达了《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城教人调〔2019〕1号),通知杨某某家长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对于在校生的保险内容提供说明并由校方出示购险凭证”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系学生自愿向保险公司购买的,学校没有收取保险费,无法提供购险凭证。但通过联系“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公司确认杨某某已交保险,保险公司解释:“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后,承保公司承担该受伤学生检查总费用70%部分中的80%、医药费80%,但种植牙齿应在小孩16-18岁才能进行,故不能赔偿种植牙齿的费用。”如有不尽事宜,请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 希望我们的答复您能满意!再次感谢您对城步教育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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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城步县教育局 |
| 回信时间: | 2019-3-28 14:38:07 |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