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关于交通事故事宜报告 一、上述时间地点、何小雄驾驶湘E64531两轮摩拖车搭乘刘金容,由马路支线驶入主干道时与周忠传驾驶湘E6E061小车刮撞,造成两车受损,何小雄、刘金容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交通事故何小雄负主要责任、周忠传负次要责任、刘金容不负责任。 以上内容是交警队事故认定书,但是事故认定书还没有正式下发给我,只是在2018年3月5日让我在事故认定书原件拍个照片,请问有关单位:下发事故认定书有法律规定期限吗? 二、何小雄、刘金容、多是事业单位(云马林场)的职工,仗势其家族多是政府单位工作多次找交警中队梳理好关系,其多次强压于我。 三、本人的车子在交警队暂扣2月有余,请问有关部门:交通法规定可以长期暂扣车辆吗? 四、2018年3月26日,本人到交警队咨询中队长,我的车暂扣期已过,我有权要求拿回车子吗?中队长说,我没有权拿回,要求我出〈一万元〉押金才可以取车。请问有关单位: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吗? 五、2018年3月26日,下午本人到交警队的扣车场打听,一天收扣车费20元,从2018年1月23日起扣车现在是两个月了,请问有关部门:这些晢扣停车费法律规定由谁承担。 请有关部门查查,有些人在那个执法位置上拿着国家的俸禄不为我们这些劳苦大众办实事。 |
写 信 人: | |
写信时间: | 2018-3-26 |
回复情况: | 经我大队对周先生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督查,现回复如下: 2018年1月23日早上08时许,在城步县儒林镇S219儒林镇坝头冲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周先生驾驶湘E6E061小车和何先生驾驶湘E64531二轮摩托车搭乘刘女士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何先生、二轮摩托车搭乘人刘女士受伤。当时民警将双方车辆进行扣押,由于刘女士受伤比较严重,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万元,周先生只在事故发生后即给垫付肆仟元,我大队办案人员向周先生开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支付通知书,要求其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先行垫付费用,但周先生至今仍未办理。 至于周先生所说的保证金和停车费问题,我大队是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来处理的,按照上述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因我大队至今还没有建成自己的停车场,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只能停在私人建立的停车场,建设方按照县物件部门核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由肇事方自己承担。 在办理周先生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过程中,由于对方伤者已经使用了三万多的医疗费用,而周先生至今只垫付了四千元的医疗费,我大队办案人员依法对周先生的车辆予以了一段时间的扣押。目前,在周先生缴纳了一定数量的事故处理保证金后,其被扣押的车辆已按规定交还其本人。 在处理此事故的过程中,我大队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城步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8年4月3日 |
回复部门: | 城步县交警大队 |
回信时间: | 2018-4-8 17:21:35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