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查办一起“文化用品经营店”无证经营出版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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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净化出版物市场,营造天朗气清、昂扬向上的文化环境,近期,城步苗族自治县在暑期出版物市场专项检查中,持续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查办一起无证经营出版物案件。 城步苗族自治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开展暑期出版物市场检查中发现,西岩镇百分百文具店疑似存在无证经营出版物《儒林外史》等出版物60余本。 经进一步取证查明,该家店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售卖图书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没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加强对《出版管理条例》的学习,做到有证经营,合法经营。 【法律链接】《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新闻出版版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
公开主体 | 城步苗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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