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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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之规定。 因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给予处罚。因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氧”4瓶;2、处罚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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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督 |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 公开主体 | 城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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