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大众平价超市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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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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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生姜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米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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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督 |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 公开主体 | 城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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