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中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步爱民店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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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中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步爱民店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上述销售劣药的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三款: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和第九条第(三)款: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拟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枸橼酸铋钾片/替硝唑片/克拉霉素片组合包装壹盒、超过有效期药品稚儿灵膏滋三盒;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食品药品监督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购销药品的处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公开主体 城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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