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杨家将村封经文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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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杨家将村封经文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号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上述使用劣药的行为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三款: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和第九条第(三)款: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卡托普利三瓶;2、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鹿茸精注射液壹拾捌支;3、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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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督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购销药品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公开主体 | 城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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