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步苗族自治县民康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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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予以处罚,因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三款: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和第九条第(三)款: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及该公司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予以减轻处罚。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该院使用的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校准品壹盒和载脂蛋白A-I校准品贰盒;3、处罚款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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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督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公开主体 | 城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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