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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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救灾生产
一级事项 工作动态 二级事项 工作信息
公开时限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城步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汀坪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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