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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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救灾生产 | ||
一级事项 | 工作动态 | 二级事项 | 工作信息 |
公开时限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城步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汀坪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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