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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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救灾生产
一级事项 工作动态 二级事项 工作信息
公开时限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城步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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