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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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安全生产
一级事项 行政管理 二级事项 隐患管理
公开时限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公开主体 城步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汀坪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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