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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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湖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简称“省级示范社”。指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在全省范围内起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的农民合作社。 二、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我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创建与管理,促进全省农民合作社健康高质量发展,出台本办法。 三、申报条件: 1.申报的省级示范社应是市、县级示范社; 2.依法登记设立,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3.实行民主管理; 4.财务管理规范; 5.经济实力较强(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农民合作社上一年度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联合社上一年度经营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6.服务成效明显(入社成员数量不少于20人;联合社成员社不少于5个;以家庭农场为成员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成员不少于10个;示范带动作用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较高,服务带动非成员户100户以上等) 7.无违法违规等行为(遵纪守法,社风清明;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合作社及其理事长未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 四、评选程序: 1.自愿申报; 2.会审推荐(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签字背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 3.评审认定(市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经省农业农村厅资格审查和党组会议研究后发文公布认定。) 五、施行 各市州和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社创建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涉农补贴 | ||
一级事项 | 政策法规 | 二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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