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附件1:

一、办事项目: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二、办理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412号)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7月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附件2:

一、办事项目: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许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

附件3:

一、办事项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二、办理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三条、第六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第七条,第十一条。

附件4:

一、办事项目:城市照明设施移交

二、办理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签发。该规定主要针对城市的照明管理、照明环境及规划设计等方面制定的。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市政服务
一级事项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二级事项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公开时限 20个工作日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市政工程主体主管部门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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