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林镇限烧区域划定及处理方式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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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林镇划定的限烧区域中,大桥村(130.84亩)、浆坪村(750.84亩)、金水村(545.02亩)、兰藤村(445.37亩)、龙凤冲村(5.87亩)、罗家水村(283.21亩)、苗岭村(39.57亩)、新枧水村(189.68亩)、玉屏村(20.42亩)9个村部分区域为可以有序组织焚烧秸秆的区域。限烧区,倡议尽量少烧或不烧,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秸秆种类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大豆、甘蔗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一、秸秆限烧区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以村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1)限烧区及下游区域相关城市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2)预测限烧区内相关城市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3)限烧区内 18:00至次日 9:00的夜间时段;(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二、村(居)民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由村(居)民委员会汇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数量并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居)民委员会的辖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管控。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秸秆焚烧的区域、数量和时段。 三、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依据《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等科学利用方式,变废为宝。具体做法有:早稻秸秆粉碎还田,中、晚稻秸秆粉碎还田、打捆离田等方式。 |
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 一级事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二级事项 | 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
| 公开时限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
| 公开主体 | 儒林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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