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违法露天堆存危险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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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违法露天堆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介】

202269日我局联合县森林公安、县市场管理等部门对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过磅房原料仓库呈露天状态,无任何防雨、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该仓库内露天堆存大量提取了青蒿素剩余的残渣残液,及生产使用过的显示有“乙醇”、“无水乙醇”、“乙二醇丁醚”等标签废弃空桶,该仓库地面上存在明显的溢流、渗漏现象,地面随处可见溢流、渗漏出来的残渣残液。

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立即决定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工作人员69日、10日、13日、14日、15日的进一步核实,某公司过磅房原料仓库露天堆存使用过的显示有“乙醇”、“无水乙醇”、“乙二醇丁醚”等标签废弃空桶共174个,露天堆存提取了青蒿素剩余的残渣残液共827桶,重92505公斤(含桶重)。我局于2022610日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某公司过磅房原料仓库露天堆存提取了青蒿素剩余的残渣残液进行现场采样检测,2022629日检测结果显示为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的相关规定,过磅房原料仓库露天堆存的青蒿残渣残液为危险废物。

【案件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的规定,我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县森林公安局,目前正由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在办理该案时,局领导立即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要求严格执法,并成立了专案调查组。

二是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县森林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联席会议,对该案件进行了分析和研判、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部分生产者环保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通过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邵阳市生态环境城步分局

0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二级事项 污染源信息发布
公开时限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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