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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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0〕22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  9  16 日印发的《办

法》停止执行,以本通知印发的《办法》为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  11  3


 

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

发〔201928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

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

办发〔202020 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

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

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参保所在地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并核拨社会保

险补贴资金。在省本级参保且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

员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申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登记地申领。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

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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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

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

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

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

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四)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

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

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基

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

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

就业登记后,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代发放

工资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第三方单位,以及毕业时间(毕业证发

放时间)超过 2 年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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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

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

不超过 3 年;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不早于初次申报

时间一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申报本补贴。自初次核定其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 5 年的,可

延长享受至法定退休时间;提前退休的,以实际退休时间作为享

受补贴截止时间,补贴起始时间不能追溯至初次核定享受政策之

前;延迟退休的,以法定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延迟

退休期间不再继续享受补贴。

(二)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

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同一时间、同一对象只

能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之中的

一种,不能同时享受;对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单位,享受

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累计时间不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

(三)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

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给予最长不超过 2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

贴时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至毕业时间满 2

年为止。不同小微企业招用同一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均可按

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享受补贴时间不超过 1 年。同一符

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可在不同时间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吸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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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对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

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

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未缴

齐上述三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计算

方式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

 60%执行,费率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率执行。4050

员(女性年龄在 40 周岁以上、男性年龄在 50 周岁以上,下同)

按上述方式计算金额的 60%予以补贴,非4050人员按上述方

式计算金额的 40%予以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

社会保险补贴按前款非4050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申请社会保

险补贴企业(单位)按规定先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且须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

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向社会保险费缴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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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应按照省平台要求

填报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3.享受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属高校毕业生的,还需上传毕业

证书。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在完成缴费后,前往社会保险费缴纳

地各社区(村)或通过官方平台自主申报,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并录入上传以下资料:

1.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2.属高校毕业生的,还需上传毕业证书。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填报录入的所有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交虚假错误信息导致的后果由

填报单位和个人全部承担。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企业(单位)

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通过省平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相关补贴信息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门户网站公示 7 天,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单位)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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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

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和资金拨付,按照上述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由社区

(村)完成资料录入和调查,提交给街道(乡镇)进行确认,街道

(乡镇)完成确认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关补贴信息在同级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示 7 天,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

拨付至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或银行卡。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街道(乡镇)、

社区(村)应当指导企业(单位)、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

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

合作,精简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和经办,

为申报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各地人社部门应及时将享

受补贴人员姓名、补助标准等情况及时纳入省平台管理,并实现

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社

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宣传、落实和统计工作,定期收集上报实施社

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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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非法恶意骗取社会保险补贴

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回被骗取的社会

保险补贴资金,同时按规定纳入相关信用体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

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对疏于管理、违规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地区,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适当扣减其下年度就业补助资金。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1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我省之前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国家、省有明确新规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

实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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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1  9 日印发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就业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政策文件
公开时限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 或变更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公开主体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公报,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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